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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人没在家审车可不可以让家人去审
车辆年审可以由家人代审,审验时需要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扩展资料:
车辆年检时要注意,车辆年检都是以上牌时间为准的,年检时恰巧也是保险到期的时候,如果保单即将在15天以内到期,一定要先办理续保再参检。
申领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的资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如果是单位车辆,请在年检时带公章,同时出具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出示身份证原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机动车登记规定
车子年检时别人可以代替年检吗
车辆在年检的时候可以由别人代检,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关于汽车年检的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车辆审车本人去不了,可以找人帮忙去审车吗?
车辆审车本人去不了,可以找人帮忙去审车吗?
审车别人可以代替,只要有行驶证和当年的交强险保单就可以,但代理人要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和驾驶证。
审车流程如下:
1、携带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当年在有效期内的交强险保单。把车辆开到车管所或者机动车检测站,别人代理的,代理人要带驾驶证和身份证。
2、到车管所填写机动车年审申请表。然后把表格和其他材料全部交给工作人员,并缴纳检车费,小型车是150元。
3、缴费后,到外面由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外观检查,要准备好灭火器和警示三脚架。外检结束后,立即上线检测,上线检车完毕,再回到大厅,到指定窗口领取检测合格表。
4、拿着合格表到指定窗口领取年审贴和环保检测合格贴,检车完毕。领取年审贴和环保贴时,要各交一份行驶证复印件,可以提前准备好。
5、机动车审验可以提前60天进行,合理安排时间,不要过期,一旦过期会罚款200元,扣3分。检车前还要查询一下有没有违法记录,有违法记录的要处理掉,否则不予检车。
代办审车犯法吗
【法律分析】
提供代审服务不是违法行为,但不能强制让你选择代办。代办是要收取服务费的,但是不能漫天要价,双方协商议价,一般服务费不超过150元,正规公司应该明码标价,这个可以向12315投诉,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可直接拨打110。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检查后,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审车需要什么证件,需要本人去吗
【法律分析】
车辆可以由他人代审,代审汽车的代理人需持以下证件:汽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驾驶证(包括车辆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包括车辆所有人和代理人的),代理人将上述材料和汽车带到车辆管理所或者是机动车检测站,按照要求填写审车申请表和缴纳费用,工作人员将会进行汽车检测。现在车辆年审都比较简单,第一步:将车开至最近的检测场;第二步:进行车辆外观查询,配合工作人员填写机动车外观登记表、拍照;第三步:进行交费及信息登录;第四步:进行机动车线上检测,尾气检测—车速表检测—制动(刹车)检测—灯光检测—侧滑检测—底盘检测;第五步: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并将其粘贴在前挡风玻璃右上角。车辆年审(验车)完毕,可以想带谁兜风就带谁兜风去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