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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写假收条问他人强迫要钱这是什么行为
甲、乙、丙为抢劫罪共犯。甲乙丙“劫持”丁,“强迫”交出欠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使用暴力或以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客观方面;甲索要欠条、让丁在还款收据上签字的行为体现了占有财物的故意,符合抢劫的主观方面;且抢劫罪为一般主体,案例中未强调三人的特殊身份,应认定其符合抢劫罪主体的要求。三人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符合共犯的规定。
一会有个人会来我公司要钱,我要给他写张收据,收据内容怎么写啊,清楚点
收条
今收到***公司***款 **元,大写金额:*****
张三
年月日
对方能用收条来要钱吗?
1、“对方能用收条来要钱吗?”:
(1)请问你是A、还是B?A强迫B写下并不存在的收条、还是孤立无援?
(2)请你确认一下,这张条上到底是“收条”、还是“欠条”或借条?
(3)看你补充的内容,这张条应是收条了,就以收条来分析: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A不能持此收条向B要钱,这与这张收条是否有日期、是否被强迫写的无关。
2、理由:
(1)即使有日期,这只是一张收条、只能证明B收到了A的一笔钱,但并不证明B就欠A的钱,相反,倒是可以证明:B在写此条之前,A一定对B有过欠款(欠B40万)、或借款(向B借40万)、或者是在与B的交往中有其他经济往来并亏欠了B40万、也可能是赠与B40万,否则的话,A在B欠自己40万的情况下,还给B40万、让B写下收到40万的条子?
(2)收条能证明的,只是写条人收到了款项,并不能证明原来是债权债务关系、还是赠与关系、还是其他,所以:A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根本无法证明B欠了自己40万,想凭这收条告B、要钱是不可能的。
(3)如果是欠条或借条,在条的内容中写到了B欠A或借A40万的内容(而不是B“收到”40万):此时,B才需要找证据证明此条是被胁迫写的、来请求法院撤销。
3、 “但事后有报警 结果这2天才知道A已经打通关系,因此警察局并没有立案”:
(1)不是A打通不打通的问题,即使这条真是B在被强迫的情况下写的,警察也无权管,B想撤销被胁迫写的欠条或借条,只能向法院起诉。
(2)警察局(你是现在的中国大陆的吗?你那里叫警察局?是公安局吧?)不立案没有错误。
(3)如果仅是“收条”,放心,A无法凭此收条向B要款,除非,以前A欠B40万还没有还清,有了B的收条后B就无法再向A要债了。
收条是否有法律效率?是不是可凭此收条找我要钱?
你好。
1、你这种情况,收条具有法律效力。
2、但是如果衣服真是假冒商品,可以要求退货,并要求对方支付你的损失。
3、如产生纠纷,可以聘请律师代理,比较专业。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