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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贷款贴息账务处理?
这属于公司的优惠政策,贴息由厂家承担,账务处理应该以单据为准。
可按销售折让进行账务处理,冲减库存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红字)
贷:银行存款 (红字)
财政拨款公司的贷款贴息账务怎么处理?
财政贴息要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1.如果属于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则应按照《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5号)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2。至于是否涉税,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如果不属于基本建设中央财政贴息,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存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情况。
首先:如果在建期间的贷款利息已经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则收到的财政贴息应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工程转资后,按照与折旧相同的进度进行分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其次:工程竣工后如仍发生利息支出并取得财政贴息。则: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2.不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情况。
如果不存在资本化利息,则收到财政贴息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3.如文件无特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1、先计算贴现利息及贴现所得金额
贴现利息的计算,如果是附息票据,应先计算票据到期值,公式: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X票面利率X票据天数/360
如果是无息票据,则票据到期值就是票面金额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X贴现利率X贴现天数/360
贴现所得金额=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
2、贴现的会计分录:
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按从银行贴现所得资金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出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二者之间的差额,借或贷“财务费用”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借或贷: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关于汽车贷款贴息账务处理
建议咨询相关财务专业人员。
一般这属于公司的优惠政策,贴息由厂家承担,账务处理应该以单据为准。
可按销售折让进行账务处理,冲减库存销售成本
财政贴息账务处理
企业收到的财政贴息是不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不一定,要分情况来对待,国家为什么要对你公司进行财政贴息,肯定是你公司有个什么项目达到国家的某项税收优惠措施才会给你财政贴息,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满足上面三项条件的不征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的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帐务处理要看你这个项目的受益期,
借:银行存款160000
贷:递延收益160000
然后分配到每个受益期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财政贴息 关键是不清楚你的16万的财政贴息是什么性质,受益期是多长,也可以一次性记入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160000
贷:营业外收入--财政贴息1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