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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单位是否一定要陪同去
员工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单位不是一定要陪同去。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以下两点:
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
对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医学,伦理学等有关的知识,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性规定,是在明确的鉴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的病情后做出的,它要求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地做出鉴定,这关系到我国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优惠政策。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如下:
1、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同时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
3、组织鉴定;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员工住院期间单位用派人护理么
【法律分析】
可以不用派人护理,但员工护理费要进行报销。职工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受了工伤厂里是不是要安排人来照顾啊?
受了工伤厂里是不是要安排人来照顾啊?如果受了工伤不能生活不能自理的话,厂里应该派人来照顾,如果如果人手短缺,不能派人的话,厂里应该顾护工来进行照顾,同时给于一定的生活经济补偿,直至能够恢复之后参予正常的劳动,同时要上报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评级鉴定。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有陪护费吗
工伤是否有陪护费是需要根据实际具体情况进行判定的。只要是符合护理条件的情况,是会有护理费的。工伤赔偿的标准一般都是由工伤鉴定的结果来决定的。误工费或者陪护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以及相关收入状况来进行确定。误工的时间是需要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来进行确定。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的是,受害人因为工伤导致残疾而持续误工的话,误工的时间是可以计算到定残当天的前一天。 受害人如果有固定的收入,误工费将会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进行计算。受害人如果没有固定收入的话,应当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进行计算;如果受害人没有办法举证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话,是可以参照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在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患者在住院的期间需要专人来进行陪护的话,需要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经过医院的批准以后,应当按照当地的一般临时工工资的标准作为限定。本身工伤赔偿项目是包括了很多种,而陪护费只是其中的一种而已。由于劳动者人身受到了相应损害,因此多半情况下都是需要住院来进行治疗的,这时就需要有专门人士对工伤员工进行陪护,所以也就会涉及到陪护费方面的赔偿内容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