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车玻璃被砸,警察给找人吗?
- 2、我车被人砸了,人跑了,砸车的人我认识联系方式也给派出所了,报案后会咋处理,
- 3、我车被砸了要鉴定,他们找人了鉴定四千元,我们不服,该怎么办
- 4、山东烟台,8名男子携械入室被反杀,死者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有何矛盾?
- 5、我欠了别人钱别人找人来砸我车这属于什么行为,以哪种罪名告他罪会重点
车玻璃被砸,警察给找人吗?
车玻璃被砸了警察管。玻璃被砸属于毁坏公私财物案件,警察会负责调查。因损失未达到刑事案件标准,属于治安处罚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如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我车被人砸了,人跑了,砸车的人我认识联系方式也给派出所了,报案后会咋处理,
先找人,找到人后让你们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公安机关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就是他砸你车的行为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至于赔偿问题是你个人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车被砸了要鉴定,他们找人了鉴定四千元,我们不服,该怎么办
看是谁出具的鉴定结果,如非公安机关指定单位无效。必须是司法机关指定勘验单位出具为准。因为这涉及到砸车人是否构成犯罪,故意损坏公私财务的,根据数额和损失情况定罪量刑。必须是公安机关出具为准。如果不认可的,自接到起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同级检察院。
山东烟台,8名男子携械入室被反杀,死者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有何矛盾?
烟台“8名男子携械入室被2人反杀”案,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从媒体报道来看,“犯罪嫌疑人”宋立英与死者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宋立英与一名姓于的男子存在债务纠纷,入室滋事一方是为了给这名姓于的“出头”引起,死者仅是充当“打手”。
一、案件:8名男子携械入室被2人反杀
山东烟台人宋立英与当地于某因“债权转让”问题,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宋立英的司机王晓波听朋友谈起,于某要找人“收拾”宋立英,他赶紧到宋立英家中告知,二人分析认为,是于某让张彦惠来砸车的,于是王晓波将车停到烟台某酒店的停车场。张彦惠与宋立英在电话中争吵对骂后,凌晨时分张彦惠纠集8人,带着军刺、棍棒、砍刀来到宋立英家门口。门开后,多人冲入室内,与宋立英及其司机王晓波发生冲突。
经法院审理查明,还原了当时案发的基本过程:
张彦惠等人先后冲入屋内,进门后,张彦惠持军刺朝王晓波冲过去,王晓波持砍刀与张某惠在阳台厮打,将张彦惠砍倒在地,王晓波争夺其手中的军刺。宋立英和牟某千、申某阳、史某阳等人在客厅发生厮打。期间,宋立英持刀捅刺,对方数人则以棍棒殴打宋立英,史某阳持刀砍击宋立英头部。打斗过程中,宋立英退至阳台,和王晓波一起争夺张某惠手中的军刺。夺下军刺后,王晓波又持刀砍击张彦惠。约两分钟后,宋立英妻子、岳母等人多次拨打报警电话。又过了约两分钟,入室之人从宋立英家离开。宋立英受轻伤,王晓波未受伤;对方2人重伤,1人轻伤,1人抢救无效后死亡。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张彦惠等人首先挑起事端,且系酒后、深夜、聚众、持械入户,在案发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宋立英、王晓波的行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有防卫性质,但造成1死2重伤1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负刑责。宋立英、王晓波分别获刑8年、6年;冲突的另一方张彦惠等4人,获刑2年6个月至2年9个月不等。二审期间,宋立英家属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得谅解,宋立英被改判7年有期徒刑。二审判决后,宋立英一方表示不服,委托姐姐申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诉。
二、此案为何被认为“防卫过当”?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案发当晚,宋立英与王晓波为避免车辆可能被砸毁,将车辆藏匿。宋立英留下了王晓波作帮手,准备了作案工具砍刀与匕首,作好了充分的防御准备。宋立英明知张彦惠等人深夜来意不善,仍主动打开你所住楼房的单元门和房门,让张彦惠等人进入你家中,目的就是为了“占理”。其次,在张彦惠等人持木棍、军刺、砍刀进门后,张彦惠持刀砍刺时,宋立英和王晓波随即用事先准备的东洋砍刀、单刃尖刀等与对方厮打。最后,在厮打过程中,宋立英和王晓波在一分多钟的时间内,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尤其是在他们已夺下倒地的张彦惠手中的军刺后,王晓波又持刀连续砍击已没有反抗能力的张彦惠,继续实施伤害,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张彦惠等人深夜持械进入宋立英家,进门后张彦惠先动手实施侵害,宋立英和王晓波在人身安全受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持刀反抗,符合我国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应当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规定。但结合不法侵害的起因、手段、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及整个犯罪发展过程等情节,综合你们实施防卫的条件、方式、强度和后果等分析判断,宋立英和王晓波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当认定防卫过当,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宋立英、王晓波与于锋曾是朋友关系!
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可以得知,宋立英、王晓波与于锋曾是朋友关系,还因合伙殴打他人造成重伤,他们一块被判缓刑。网络信息还显示宋立英以替人收债、放高利贷为生。据知情人讲,2014年,宋立英作为中间人介绍于锋购买债权,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这个债权购买并不是那么的顺利,于是宋立英还有于锋两个人发生了矛盾,也产生了多次的争吵。 于锋让张彦惠去“收拾”宋立英,张某惠又叫了其余7个人,其中包括死者。
结束语:
有网友说,这是宋立英利用法律规定设局为“正当防卫”的反杀案。不管是不是设局,张彦惠深夜持械闯入他人家中,在客观上是存在重大过错的。
我欠了别人钱别人找人来砸我车这属于什么行为,以哪种罪名告他罪会重点
1、对方砸车的行为违法,如果物损的损失达到了五千元以上,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属于治安案件;
2、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